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备极其重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慢慢地增加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从始至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公司可以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公司可以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定估计、资产转让、重点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全方位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