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消息,“本款产品又名乖乖水、听话失忆水、神仙水,学名叫γ-羟基丁酸(GHB),带迷幻催情效果,事后失忆。听话水的功效在于无色无味,带去酒吧、KTV偷偷往饮品里滴几滴,很快就能让对方失去意识。”
天津市河东区的王先生最近在浏览网页时,多次见到此类“神仙水”广告。在广告宣传里,它被描绘成特效药剂,只需一滴就能使对方陷入昏迷,任由施药者摆布,并且事后受害人对此并不知情,最近一段时间的记忆全部丧失。
据了解,“神仙水”又名听话水、水、乖乖水,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固态状态下是一种白色粉末,属于第三代毒品,是我国管制的一类和二类。
《法治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近年来打击力度持续增大,生产、销售“神仙水”做得越来越隐蔽,但网络站点平台中售卖此类的情况依然存在,具体名称略有不同,不法商家宣称此类物品有催情效果,无色无味。从商家晒出的交易记录来看,有相当数量的购买者,这些购买者除了使用猥亵、性侵受害人外,还可能拍下视频、图片售卖。
在电商平台上,记者以“神仙水”“迷幻剂”“听话水”等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未予显示,但当更换关键词,比如“回春液”等时,便瞬间跳出来一大堆商品。“偷偷用,不易发现”“偷偷地用,易融无色无味”等词语,出现在商品介绍图中。
每种商品都对应一个编号,下方有商品简介与用法,同时还有发货需要注意的几点。如编号A1:片(迷晕型)。价钱:500元一瓶。简介:具有强力催眠、镇静之药效,且药效快速令人深度沉睡。可溶于任何液体,无色无味。5分钟内起效,药效持续4至6小时。用量:药片形态1次服用3至5片,液体状态一次服用1至2ml(根据自己体质状态而定)。
注意事项中还提到,属于固体药片,现在只能制成液体后发货,制成液体后不可能影响药效,可另外添加催情因子粉(免费送),能接受的就下单,共有19种,全场任选两款850元、任选三款1200元、任选四款1500元、任选五款1900元。商家宣称,每一种药物都没有副作用,并且当事人事后对所发生事情全然不知。
当记者提出要购买其中两款时,对方表示需要出示收货地址和手机号,可以全国发货,送货上门。
“我们这里是货运司机私下夹带送货的,有些地方是发不了的。”对方说,司机负责把货送到离买家收货地最近的市里或镇上。记者选取的编号A2:听线:正品猎艳都无法发快递,货到之前司机会提前联系收件人。
根据中国科协科普中国官方平台介绍,正常的情况下,起效的两个必备条件是,要有足够高的麻醉剂浓度和足够长的麻醉时间,“一闻就倒”的是不存在的,但是“一喝就倒”的却是真真实实存在的。以新型GHB为例,其主要成分是γ-羟基丁酸,是一种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的强效镇静剂。
2022年9月,厦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厦门海关缉私局线索通报,有人从境外通过国际快递以“护发素”名义瞒报伪报通关,疑似走私毒品。接报后,厦门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购买人蔡某贤,多次使用假地址、假名字从境外网站购买所谓的“护发素”,有走私毒品犯罪重大嫌疑。同年9月21日,警方在厦门将蔡某贤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两瓶伪装成“护发素”的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水”。经查,嫌疑犯蔡某贤多次购买该类毒品,并倒卖给他人赚取差价,涉嫌走私、贩卖毒品。
一起案中,贵州省普安县5名男子在KTV包厢内将掺入啤酒中,诱骗4名女性友人喝下,并趁她们神志不清时,多次实施性侵。尽管一名受害人中途清醒,奋力反抗并咬伤其中一名男子,但因药效作用最终未能逃脱。最终,法院以罪分别判处陈某浩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到八年不等的刑罚。
在该案审理期间,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同类案件,刚满18周岁的张某在一个星期内连续作案两起,致使包括两名未成年人在内的3人遭到性侵,其中一人系喝下张某掺入的酒水后被。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均是熟人,均系基于信任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诱导喝下含有的酒水而失去意识,继而受到侵害。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判决书发现,与一般性侵案件不同,此类案中受害人因作用,在遭到侵害时大多毫无意识或不具备反抗能力,而且很多人在遭到性侵后曾出现昏迷不醒或呕吐不止等症状,被送医抢救、治疗。判决书认为,利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手段卑鄙,社会危害性大”。
据了解,这些药物都对人体有副作用,尤其是含有甲基的,一旦服食过量会危及到生命。受害人在遭到侵害时若能及时察觉被诱骗服食,前期可采用催吐方式自救,而一旦被人们的身体吸收,就没有自救可能,并且大多数违法犯罪分子根本不懂药理,为顺利实施犯罪通常会加大剂量,很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后果。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与这些一同展示的,还有“效果反馈图”。商家称,“经客户同意上传,视频图片绝对真实,全网找不到相同的”。不仅如此,还有人专门收集或者上传视频供他人观看,以及打包出售图包、视频等。
针对滥用品、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下”等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抢劫等犯罪,给被害人下的,应当按照、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特别是最大限度地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符合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以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做处理。”上述负责人说。
此外,一些公开报道显示,有人付款后对方并未发货,或者付款后对方发来的根本不是所宣传的。
在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褚宸舸教授看来,擅自在网上售卖所谓的“水”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售卖假“神仙水”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平台监管,许多不法商家选择使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躲避监管,“神仙水”别称层出不穷,网络站点平台对同义词替换、模糊搜索等现象无法有效监管。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汤建彬和记者说,“神仙水”名称虽多,但其核心成分仍是GHB,服用含有此成分的物质所产生的效果便是它的卖点。平台监管时要注意有没有生产标识和生产许可,对于在宣传功效上突出“神奇功效”或“放松舒缓”等用词保持警惕,及时联系商家核查。
“可以从已经被查处的案件出发,网络站点平台和公安部门信息动态交换,公安机关对在案件中发现的新名称应及时同步给网络站点平台,加强提示和监管。网络站点平台可设为关键词提醒机制,对类似的名称进行限制传播,并且要限定准入规则,严格审核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审核平台交易信息,杜绝非法信息发布。”汤建彬说。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禁毒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文君看来,针对这一问题,除了政府禁毒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做好互联网禁毒工作外,互联网和寄递企业也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行业主体责任。
“相关互联网公司要对网站、即时聊天群组的公共信息加强巡查,自查自纠、主动清理涉毒有害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用户日志记录和内容信息留存等措施,一经发现利用其服务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马上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李文君说。
上海政法学院禁毒志愿者协会指导教师崔仕绣认为,针对同义词替换和模糊搜索现象,网络站点平台能够使用技术方法进行监管。例如,通过关键字过滤和机器学习技术分析广告内容,合理运用算法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同义词替换和模糊搜索现象,并及时予以删除。同时,还可以建立用户举报机制,立即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同义词替换、模糊搜索现象,网络站点平台应当发挥其自身的数据优势,向公安部门及时提供涉毒线索,加强警企协作。
记者还发现,暗语沟通、社交平台交易已成买卖双方之间的默契,让监管更加困难。那么,社交平台能否采取和网购平台一样的关键词提醒机制?
褚宸舸认为,社交平台对买卖双方的交易除采取关键词提醒机制外,还应注重对“人”和“物”两个要素的监管。对人的监督应落实好社交平台用户注册实名制,加强对销售方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对物的监管应加大对上架商品的查验力度,例如利用“双随机”手段进行查验,若有违规商品则应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