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尤溪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下半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评析
时间: 2024-08-26 13:10:12 | 作者: 云开平台
为向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企业普及交通运输法律和法规,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尊法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说理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更看重案件办理质量,尤溪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题宣传,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加强教育警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2023年9月14日02时49分,尤溪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35线某路段检查时,发现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林某驾驶闽G5****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的嫌疑。经调查核实:当日该公司驾驶员林某驾驶该车从西滨镇运载整车石子前往德化县,该车已取得营运证,但货厢栏板明显存在加装的情况。该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货厢栏板原尺寸高度为1275mm,实际栏板高度为1700mm,该车整车车厢在原基础上加高了425mm,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为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该运输有限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一般情节货运经营者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但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或车厢尺寸长度20-50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或车辆外廓尺寸、车厢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的,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货运经营者在日常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时,部分经营者由于车型与运输的货物不匹配(如平板货车、厢式货车等车辆从事散装货物、大综货物运输等),根据运输货物的特性随意改变车辆用途,以此来降低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大部分经营者是在运输特性满足的情况下,为了单次运输更多的货物,而随意加高车厢栏板、加厚车辆承重梁、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等行为,从而从事违法超限运输,这种违法改装的行为,因为严重的超限运输超过了公路的承载力,给公路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坏,降低了公路的使用的时间,不成比例的增加公路的养护成本,同时也大幅度的降低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事故的发生率及事故照成影响程度,给人民群众及公共设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大。
2.执法部门在查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针对改装车厢栏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非常容易发现并整改,但对改变车型、车辆总成部件等隐形的违法不易发现,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也容易忽视;另外该类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源头的调查及打击难度比较大。
综上,在打击违法改装的行为时,一是要加强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整改及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普法教育;二是要强化普法宣传,特别是对运输企业、从事维修(改装)企业的普法宣传等,从思想上、源头上降低违法改装的行为;三是要加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联合多部门,常态化打击与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