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疫】新型肺炎防控中的五点法律知识

时间: 2024-06-10 17:21:48 |   作者: 云开平台

  近日,为了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紧急处置措施。为了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措施,法制网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就此次肺炎疫情防控中较为重要的十个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解答的内容由赵艺绚、朱泽辉、张璇、刘文浩执笔,由林鸿潮修改审定。

  二、对传染病疫区采取封锁措施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谁有权决定采取这些措施?

  传染病隔离是指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其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实行隔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传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而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嫌疑犯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隔离和拘留存在很明显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批准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而作出拘留决定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2)对象不同。隔离的对象是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人以及与患者、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而拘留的对象是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3)目的不同。隔离的目的是为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最大限度地缩小传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机会;而拘留是为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暂时限制嫌疑犯的人身自由。

  (4)性质不同。隔离是在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中采取的一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不具有任何处罚性质,只是为了控制疫情而不得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拘留则是为了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而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或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嫌疑犯采取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2003年的“非典”疫情之后,我国加快建设以“一案三制”为主体内容的公共应急体系,这里的“一案”指的就是应急预案。从字面含义来看,应急预案是指针对不一样类型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一套可以有明显效果地、有序处置危机的行动计划。对于应急预案的性质,应当明确两个方面。一方面,应急预案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执行方案,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使其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应急预案应当以一定区域、领域、部门、单位的风险形势和应急资源为依据,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基本完备。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在2006年组织编写并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依据自己特点和需求制定了本区域、本领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有备无患”,但它毕竟是建立在既往经验和情景假设上的预设性方案,在突发事件实际爆发之后,有可能并不完全切合实际要。此次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范围广、速度快、时间点特殊,目前还有很多科学上未确定的情况,应急预案的执行机关应该依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灵活变通,并在疫情结束之后及时修订。